商标分为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从实际的需要来看国际商标才是好的选择,因为相对来说价值也更高,尤其是欧盟国家的商标在宣传的时候拥有高大上的效果,那么欧盟商标注册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呢?
欧盟商标注册要选择更大气的类型,所谓的大气就是在商标的图标上需要更美观,而且给我带来的视觉效果更好,这样的商标才是好的选择,企业在后续宣传的时候也能够带来更好的效果,所以对于欧盟商标的选择也就需要注重视觉的效果,打造完美的视觉效果才是后续价值的体现。当然像这样的商标在设计的时候就破费脑子,没有相关经验的人很难实现这种设计效果,想要设计更美观的欧盟商标注册就要选择专业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平台。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过10cm×20cm;
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商标分类表。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⑤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⑥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以上就是关于欧盟商标注册怎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注册欧盟商标是需要经过欧盟28个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欧盟经济合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世界格局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其实我国境内的企业想要注册欧盟商标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欧盟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怎么样的呢?
欧盟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怎么样的呢?关于欧盟商标注册!为什么要注册欧盟商标呢?注册欧盟商标可以拿资助?注册欧盟商标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①《营业执照》及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②5份欧盟商标图样,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
③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表1份,有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签署或由欧盟商标注册代理人签署;
④根据尼斯分类表及欧盟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选择相关的欧盟商标注册类别。
那么申请欧盟商标注册的流程又是怎么样的呢?
①委托代理:(提供注册商标之图案及类别,进行初步商标检索)半个工作日
②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交商标注册的正式图样及商标申请者资料;
④商标审查:13~18个月
⑤商标通告:6个月
⑥商标公告期内无异议,一年内可收到欧盟商标注册证书
关于申请欧盟商标注册官费
首先查询费是必须的,因为这部分费用是需要花钱去查询的。为方便大家理解,下面举例:
1项产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欧盟商标有两种方法:一是电子版在线申请;一是以纸质版申请;
(2)纸质申请:1000+100欧元+150欧元
该费用成本仅供参考,因国际价格汇率会有所波动,所以建议以实际价格为主,此文章仅供参考。
以上就是关于欧盟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怎么样的呢?的整理,此文仅供大家学习参考使用,因欧盟商标注册有诸多因素需要考虑,所以,大家在注册欧盟商标的时候,以当时的条件作为参考。
欧盟商标注册注册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覆盖国:欧洲联盟之28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注册程序: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⑤.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⑥.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法律依据】:
《我们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我们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们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