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下列关于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
【答案】:C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5人。(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土地规划资质申办条件如下:
甲级土地规划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超过80万元。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含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和地区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含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员。
(3)技术设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符合本规定要求。
(4)拥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土地规划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超过30万元。
(2)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设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符合本规定要求。
(4)拥有完善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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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我们要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有哪些?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两个等级(资质有效期5年)
城乡规划编制业务范围是: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甲级资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资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附言: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需从乙级办理。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4)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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