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到香港需要提供符合香港法规的进口及出口许可证、法定证明文件和监管报告等资质。同时,还需要遵守香港国际卫生准则、有关标签和包装的规定等。
出口食品到香港需要提供符合香港法规的进口及出口许可证、法定证明文件和监管报告等资质。具体内容包括:1. 进口及出口许可证:根据香港《进口及出口(食物)规例》,任何人在香港进口或出口食品时,都需要先获得该规例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如未经许可而从事此类活动,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2. 法定证明文件:例如海关发放的货物运输执照、商业发票、原产地证书、消毒证书等,这些证件可以证明出口食品的来源、质量等信息;3. 监管报告:指各种对出口食品的检测、监管报告等,如生产加工流程的记录、原材料采购记录、产品剩余期限等,可为香港相关部门提供出口食品的整个生产及运输过程的信息。除了上述资质外,出口食品到香港还需要遵守香港国际卫生准则、有关标签和包装的规定等。比如香港食品安全中心会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检测,以确保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监管所有食品从厂商到消费者的流通途径,保证消费者安全食用。
出口食品到香港需要符合香港法规的进口及出口许可证、法定证明文件和监管报告等资质。同时,还需要遵守香港国际卫生准则、有关标签和包装的规定等。进行出口食品到香港的业务时,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法规,确保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香港进口及出口(食物)规例》第四条 除非根据本法令或按香港食物法所规定的情况,或在有关条例、命令或通告的约束下要求获得许可证或豁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香港进口或出口食物。该条 除非根据相关法规可以豁免或者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取得许可证等特定情形,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香港进口或出口食物。
法律分析:1、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出境食品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 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我们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我们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法律分析:水果出口,应该办理商检证.现在中国出口的食物,管理很严格,做商检后,包装上面还必须得有商检局给的编码,否则可能无法通关.农药残留比重标准,商检局会根据你不同的东西定不同的标准.
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