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资质的设计院可以设计天然气长输管线(压力为4MP),必须是甲级的么...
嗯,得甲级。
如下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GA类(长输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问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长度)大于或者等于200km的长输管道。
B1.2GA2级、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城镇燃气管道。
城镇热力管道。
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 5044—85《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50160-199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及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可燃气体
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并且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
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小于B3.1规定的GCl级管道。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20 ℃但是小于185 ℃的管道。
GD类(动力管道)
用于输送蒸汽、
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 MPa,或者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
设定依据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条件 实施机关 许可程序 许可期限
许可增项 复查换证 变更与延续 设计文件的鉴定程序和要求 收费依据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 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
(三) 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装备和手段;
(四)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 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 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学会、协会、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与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见相关的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
2.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
3.利用分析设计方法(SAD)设计的压力容器。
(二)下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的程序见设计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5日内作出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者社团组织进行,具体承担机构及其承担的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审查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等程序: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携带以下设计文件,向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提出设计文件鉴定申请:
1.设计图纸;
2.设计说明书;
3.设计计算书;
4.产品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资料。
需要送交的设计文件详见相应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设计资料不便于寄送的,设计单位可以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到生产场所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鉴定,比较简单的设计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比较复杂的设计文件一般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查鉴定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总图等相关文件上盖注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给予说明。
设计文件需变动影响安全性能的主要结构、主要部件的,应当重新办理鉴定手续。因原设计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设计文件上的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可以凭名称变更证明向鉴定机构申请变更。
具体程序见相关的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户<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注l: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l级(注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 (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犁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注2:含GA类+GB类,GCl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
注3:含GB类+GC2级等。
第七条 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凡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八条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