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是没有办理资质是不可能完成工程的,有了建筑企业资质才能选择类型比较好的工程并且承包协议,转而正在都正常的运营。建筑资质办理本身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更何况是建筑企业资质转让,如果不懂的话来看看吧曼德企服的解答。
1、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审核严,需要的材料多,但企业在申请时肯定不能错误;
2、相关单位见到一个错的地方就肯定不会再继续往下看您所提交的材料,等你把这一次发现的错误改了,在再提交时可能也会出现其余的错误;
3、建筑企业对可以办理资质不比较熟悉,很多企业都是第一次接触根本不会不知道从何何练起,做了材料也不知道自己做的材料有没有错。既浪费精力也浪费时间,花了不少的冤枉钱还不一定能把资质办理过来。
建筑企业资质转让办理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关联的证明材料。
建筑企业资质转让注意事项(转让方)
1、把自己手里的项目进展完确保以后项目不再用该公司资质并且。
2、该放下的债务收回,债务债权两清,再无债权债务去相关。
3、公示信息:此资质公司巳经转让后,今后于己无关。
建筑企业资质转让注意事项(被有偿转让方)
1、全面的调查了解清楚要出售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确定有负债。
2、营业执照有效期及营业执照年检是否合格。
3、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等。
4、知道一点公司业绩及在建项目情况,及有木有直接出现过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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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买卖,一般的买卖应该是变更法人只不过有建筑资质方面的话是可以被剥离,只卖资质。
依据什么《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手续的,应当及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由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进行变更再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无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之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此为由相关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由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由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说下同级相关的部门。
扩展资料:
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胸壁痛、分立、重组和改制等事项,需继承祖业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在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直接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由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先申请可以补办前应当由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怎么升级、资质增项,在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认定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批准后其建筑业企业资质怎么升级可以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甚至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以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容许别的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单位
或企业之间相互间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更大的利益确认中标的;
施工许可证
擅入工程施工的;
违法分包
的;
(五)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不还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则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顾虑或故意瞒报、担搁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毁坏事故现场、干扰对事故调查的;
(八)听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明文规定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资格证的;
(九)未依法拒绝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变造、变造、投机倒把、出租、借款或是以别的形式倒卖土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会增大左右吧质量安全事故或是不可能发生过两起不超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他地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资质可以转移给子公司吗
这个可以的,母公司资质可以不分立至全资子公司,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彼此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通过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提升的情况下,企业先申请资质所有的或部分撤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股权大变故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可以经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的,董事会应及时召集来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事项参与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入有a.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也可以以别的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许可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或董事会表示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公司担保;
(四)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表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是通过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表示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是他人更大的利益不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b2c的或为他人销售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得到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对外披露公司隐秘的;
(八)违返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余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违反前款相关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及时归公司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