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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4-20 10:48:04
浏览数:1499次

企业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包含什么?

1、企业资质包含:营业执照、税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2、管理人员资质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质量工程师证、会计证、审计师证等。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人员资质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矿业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一、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一)探矿权申请人的资格

探矿权是为勘查矿产资源而设立的,由于地质勘查是技术密集型的探索性工作,又有很大的风险性,要求勘查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必要的施工设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经历才能胜任。对勘查者这种综合能力考核的结果就是地质勘查资格,也是对其资质的审查。当勘查出资人申请探矿权,需雇用他人勘查施工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地质勘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

对探矿权人资格的管理,是通过要求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一定要雇用具有国家认定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工作体现的。这是作为申请探矿权的一个必要条件。管理认定地质勘查资格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其委托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地方地勘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通过对以往5年资格管理经验的总结,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正在制定一个地质勘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今后,将进一步把地勘单位的资格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按地质勘查工作对象不同划分为十四类,分别是: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勘查,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放射性矿产勘查,煤田地质勘查,煤成(层)气矿产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测绘,地质测试,金属、非金属矿产地质勘查工程。再按单位资历、技术水平、技术力量、装备水平、资金和管理水平六方面指标,在每一类中划分为甲、乙二级或甲、乙、丙、丁四级。

在每一大类中,对甲级资格都有较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有多年从事本类专业勘查工作的经历;勘查评价过大型以上矿床,并提交过详查以上阶段的勘查报告;要有稳定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及承担勘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完善的技术、生产、质量、财务、安全、设备管理等制度;全面展开GB/T1900-ISO9000质量标准,能严格执行地质勘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及合同的规定,5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模范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5年内没有违犯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对除甲级资格以外其他各级别地勘单位的资格标准适当放宽。

地矿部于1991年9月3日颁布《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部令第14号)。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已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地勘单位资格证既是从事合法勘查工作的凭证,也是反映地勘单位实力、能力和信誉的证明。它为国家地勘单位走向市场提供了基础条件,为已存在的地方地勘单位确立了合法地位,为投资者选择合作勘查对象提供了目标。到目前为止,除专门从事油气勘查和放射性矿产勘查的单位外,全国已有13个部门和企业的1003个国家地勘单位和734个地方地勘单位领取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实现了凭地勘单位资格证申请勘查登记并进行勘查工作。进行勘查单位资格审查,也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目的之一。

资质管理要求探矿权申请人使用具有与勘查项目要求相适应的地勘单位开展勘查工作,可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和不必要的风险,缩短矿产资源的勘查周期,加速我国矿业的发展。

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管理

(一)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及资质

由于对矿产资源开采的高风险和特殊技术要求,使国家在授予采矿权时,要求采矿权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行为能力。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

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技术和资金

技术条件和资金能力是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两项缺一不可的前提。

技术条件:矿山开采方案的制定依据于地质工作所提供的矿床的各种自然状况。例如,选择采矿方法取决于矿体的产状及形态、矿石结构及围岩的稳定性等。同时,还要考虑地面重要建筑物(如铁路、桥梁等)所要求的地面可允许塌陷的程度;选择选矿方法则取决于矿石的种类及其物理、化学特性、嵌布形态和嵌布粒度等;不同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又要求应用相应的技术条件,它是科学、合理地开采矿产资源、有效地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前提。目前,一些小型矿山企业之所以乱采滥挖,资源回收率甚低,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的破坏,其重要原因是缺少必要的技术条件。

资金能力:资金是企业生产建设的前提。矿山企业只拥有技术条件还不能进行开发活动。如果基本的资金投入不足,采矿权人要么停止建设生产,要么为单纯牟取暴利而采富弃贫,从而造成矿产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破坏。所以,采矿权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融资能力的保证。

2.企业法人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

采矿权人在拥有采矿权的同时,在法律上也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的义务。采矿权人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有排他性地占有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同时,承担着合理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向国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等义务。在采矿权人滥用权利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还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采矿权人必须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有大量的个体生产者从事矿业开采活动,采矿登记管理部门在授予采矿权时,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开采者,应要求其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注册、领取了开采营业执照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经营者。

3.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

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采矿权申请人为探矿权人或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即具备申请的基本前提。

(1)采矿权申请人是探矿权人。地质勘查报告是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应提交的资料之一。任何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内均应做过一定程度的地质勘查工作。一般地讲,申请人均应是探矿权人,至于其探矿权的取得方式,可以直接向国家申请取得或通过依法转让获得两种形式,它们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在其探矿权范围内的采矿优先权。这种优先权在其不放弃开采权之前将给予绝对的保证,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侵犯。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探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这种优先权将服从于国家的根本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有可能将开采权交给国家指定的单位开采,或作为国家战略储备予以保留。但国家将对探矿权人的这种权利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2)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空白地”。所谓“空白地”是指矿区范围内无任何矿业权设立或保留,在法律权属上为“空白”。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以往的地质工作完成后,探矿权人认为发现的矿产地无进一步工作的前景或无开发利用的价值而自愿放弃权利;再一种情况是探矿权人发现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但自己无力开采,在探矿权保留的两年内也没有寻找到满意的合作伙伴或恰当的融资方式,不得不放弃探矿权。这两种情况,其探矿权都由国家收回,由国家在适当的时候以授予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及资质的管理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实际上是采矿权申请人能力的体现。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这一能力,主要是在申请采矿权时,通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采矿权取得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制度的执行,达到检查的目的。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查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山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活动,而一定的设计方案必然附带着特定的技术、设备和资金能力。因此,对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实际是对采矿权人技术、资金状况的验收,达到了资质管理的目的。

另外,在采矿权管理中,法规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变更企业名称或者采矿权转让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来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采矿权人,在变更主体时,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新的主体的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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