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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资质转让—安徽建筑资质转让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5-16 09:49:38
浏览数:2459次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建设。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在设区的市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500万元以上;在县级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之一。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安徽资质转让—安徽建筑资质转让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资质等级证书;须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转报。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所有建设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29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综合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15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开发,或者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承担7层以上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第十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本级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建筑行业发生巨变,已经取消或拟取消的资质有哪些

1、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4日

住建部

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已取消)

2014年11月6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

中央企业

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和升级申请。2014年12月6日起,停止受理上述资质申请。

企业已持有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待新的《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实施后,再分别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核发工程设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工程咨询资质(即将取消)

发改委

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

社会组织

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4、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2017年7月,根据招标投标协会的座谈会通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

市场主体

、业内专家学者就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对招投标市场的影响和效果等会议内容进行研究座谈,在国务院“

放管服

”的背景下,招标代理资质或将被取消。

5、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将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

中央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松江政务网-松江区招标办持续推进大调研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转让的话该如何办理?费用大概多少?收购的话大概需要多...

关于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牌照转让相关事宜如下:

一、转让流程:

1、确认信息,确认基本信息符合要求;

2、签订协议: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付意向金;

3、尽职调查:收购方进场对转让方公司做尽职调查;

4、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开始变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换标的;

5、股权变更:尽调没问题着手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等变更;

6、保监变更:保监局股东,注册地,高管等变更;

7、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尽职调查主要查询内容:

1)目标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

2)目标公司无不良银行贷款

3)目标公司无法院讼诉

4)目标公司未拖欠员工工资

5)目标公司不欠税漏税

6)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及业务资质真实合法

7)目标公司在之前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过集体挤兑现象

8)目标公司无监管处罚记录

9)其他对目标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对新股东的要求:

1、自然人股东收购要求无行政处罚,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大于出资额;

2、法人股东收购要求优先选择实业公司收购,规避私募、P2P等理财类公司;近三个月银行流水大于出资额;

四、保监报备新高管要求:

1、高管人数一人;

2、高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行业三年以上,无违法犯罪,无行政处罚等;

五、转让价格:

具体价格要看是哪个区域的,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广西省;每个省,每个标的的价格都有差异,具体根据标的来定。

保险经纪都是全国性的,注册地北京最多,具体看牌照情况,还有卖方报价。都是可谈的。

扩展阅读:

【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tag标签:资质 建筑 安徽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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