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注销后,假如公司有余下的财产,股东也可以协商,参照公司的章程分割剩余的财产。如果不是
是没有口头约定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分割残余的财产。
(二)公司注销后,如果公司就没一丁点财产了。就没能反对意见分割了。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突然发生办理变更的,应当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重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由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提高或是减少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c选项原因队伍解散:
(一)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营业期限期限届满或是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那些队伍解散事由直接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队伍;
(三)因公司不合并或是分立必须解散队伍;
(四)按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是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以重整。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 。a...
法律主观认识:
大多数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有:连带责任和无穷的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及时先以彻底财产进行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没法债务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么才能法律规定的1、大多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另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其它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混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没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连带担保”。从这一点看,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当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而言,普通地合伙人应承担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地合伙人承担部分债务承担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当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绝对无法清偿债务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债务承担,但笔者大多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要是合伙企业不能不能债权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具体的要求其承担全部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手续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返需要补充无限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部分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债权人是否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联合起来被告确实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想办法能解决纷争,管用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水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另外约定被告,毕竟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全部联合起来的清偿责任,只是因为清偿债务的顺序相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决定合伙人承担全部的是另外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内容明确合伙企业不能全部债务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责任解释无限连带责任。以上主要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当解释债务承担,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不能清偿债务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责任连带担保”。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当补充债务承担,如何明确界定“又不能清偿”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没法全部债务”,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他很大的不便。要是以合伙企业不愿意还债为“没法全部债务”,则又不符合国家规定解释无穷连责任的原则,也则影响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而,从能够提高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向东出发,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全面处理不能清偿债务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这个可以想执行的动产和以外方便啊负责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已被换取清偿债务的状态为“不能清偿债务”。2、最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持股平台由大多数合伙人和太远合伙人横列,特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大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起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到达,太远合伙人以其实缴出资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对合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可以增加合伙企业接受融资,以免投资者因担心那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怯步。3、特殊能量的特殊合伙企业承担部分责任的普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申请执业的专业性及属于高风险性可能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是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资格活动中因佯装的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部分无穷责任也可以无限连带责任,别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责任。合伙人在注册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倒致的合伙企业债务这些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召集合伙人承担部分无限责任。”法律同时明文规定合伙人因佯装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不超过要求,即没有要求合伙人去对付合伙企业尽职。同时为避免特珠的大多数合伙企业因属于高风险所可能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方法的普通地合伙企业应当及时建立注册执业风险基金、直接办理职业保险。从此看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是看合伙企业是哪种组织形式来分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合伙企业所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也不不同,并且,在实际中,与其他企业做合伙企业时,一定要决定好合伙,以防意外日后承当不必要的经济问题。
法律分析:公司单独设置后的债务承担是,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状态的公司的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足额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不出资的,应当由将货币按出资比例及时支付转存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培训点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购买的,应当由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交出资购买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在向已未按时社会保险费不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有二人以上二百人100元以内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左右吧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自行举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协议发起人协议,内容明确三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安排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给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时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由只能证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在对债权参与登记。
在再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擅入对债权人并且清偿债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正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及时制定并执行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则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律有规定补偿金,缴交所欠税款,全部债务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明确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2.15亿股的股份比例分配。
债权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擅入继续开展与清算任何关系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据前款规定清偿前,岂能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