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一旦公司完成了注销程序,其公章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公司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随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亡,因此,在此后使用公章是无效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单位如因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对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则在办理注销时应将印章交回工商部门。
注销的公司公章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在注销前妥善处理公章,确保不会被非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