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公司是否有能力在面临未决诉讼的情况下进行注销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后,如果有未判决的诉讼,公司不能注销登记,直到诉讼结案,清算结束,清算报告通过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可以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八条则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司法实践中,有未决诉讼的公司通常不能申请注销。这是因为,在公司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在法院诉讼期间,如果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则无法保证对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的清算和处理。这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因为一旦公司注销,债权人的索赔将失去法律上的追索对象。
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有未决诉讼的公司是不能注销的。公司需要先解决所有的未决诉讼和债务问题,才能申请注销。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得到适当的清偿。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应当依法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