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其原有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则上,公司股东是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该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发起人追偿。这是因为,在公司解散未按规定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下,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及时履行清算职责。如果出现不履行、怠于履行等违法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债务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则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追偿。如果公司是依法注销的,则欠款无需再偿还。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欠债担责。
尽管公司注销后可能会面临一些追偿难题,但债权人的权益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如果公司注销时未完成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可以依法寻求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的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本身不再存在,相关的债务责任仍然存在,并可能转化为对个人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