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注销换新公司尝试工龄的延续方法::
1.如果原公司在自动注销前安排好了员工安置方案,将员工的工龄代代延续至新公司,那么员工的工龄也也可以在新公司一直换算。
2.如果原公司也没安排好员工安置方案,的或员工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重新开启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的工龄需要重新计算。
3.要是新公司认可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经验和工作表现,这样的话有可能将员工的在不工龄延续。员工可以能提供证明原公司工作经验的相关材料,以增加自己的竞争力。
不过,员工是需要积极地地与新公司交流,努力将自己的后工龄被传承开去。
企业关停、破产倒闭等情况的,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第五款,四十六条第六款,第四十七条,这个可以一贯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选项中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强制停止:
(四)用人单位被按照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可以撤销或是用人单位做出决定提前重新整顿的;
第四十六条有a.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在向劳动者申请支付经济补偿:
(六)九十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全额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怎么支付。六个月不超过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怎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原先直辖市、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直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直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了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是没有了,只要有本人档案表就行。是需要要清楚什么是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工龄的做用。连续计算工龄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用工制度改革后,于90年代初期是对最初固定不动工工龄与用工制度改革后间隔直接连接的方法。视同工龄是指1992年前能参加工作的工龄认定,当事人的是职工本人档案中所记载的能连继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分配工作时有劳动部门开据的调配信,为可以参加工作正在时间,档案中历年需要填写的某些表格如职工登记表,定级表,升级表,及其他差别时间的特殊材料,能基本都代代延续至1992年前,就能判断你应按工龄,一般工人怀疑是视同工龄,正确的叫法应该是是叫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