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经营权转让是指国有公司将其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以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转让国有公司经营权时,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转让的国有公司经营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有公司经营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内部审议:转让方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签署转让协议: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公司经营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通过这一过程,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国有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