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开发,这是转让的前提条件。
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的权利、义务转移: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买卖:买卖是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最广泛的方式。
交换:交换是以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赠与:赠与是无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投资开发的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土地: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土地不得转让。
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实际已将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土地: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
公司出让的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件。转让时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时还需要考虑土地的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投资开发不足、已办理金融抵押或其他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