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包括半数吗?这个过半数不同吗?
不和半数,例如股东人员为偶数,必须过半才能分结果。
1、“股东向股东除了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及时经以外股东过半数赞成”。这里的“其他股东不到三十数同意下来”当指“以外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不是他“那些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三分之二”。
2、那些股东三分之一数表示同意”是指除此之外转让股东除了的那些股东,不同意的股东人数最多1/2,如果没有等于1/2,也更视法律条件不成就。.例如,某公司共5个股东,除此之外转让股东外,还有4个股东,则赞成的股东人数前提是是3人也可以4人,方可视为法律条件成就;要是赞成的股东人数为2人,仍其为法律条件不成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也可以相互间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在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数赞成。股东应就其股权交易事项提前三十天其余股东发表意见赞成,以外股东自联络提前三十天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纳入同意转让。其余股东半数左右吧不表示同意转让手续的,不不同意的股东应在去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网上购买的,视为表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后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以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不超过股东反对意见复议权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可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通过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参与重大决策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麻烦问下“其余股东半数左右吧”的规定:
《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上帝1/10以下表决权的股东想法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及时召开大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华指1/10以下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让其亲自带领和主持”;
《公司法》第43条规定“前提是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可以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可以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到三十数按照”,“前提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实际”;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上帝1/10不超过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不提议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左右吧”;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所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一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不超过通过”;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完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也可以帮忙人民法院队伍解散公司”。
股权转让需要多少股东同意?
如果不是股东与有协议股权转让,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下的股东同意才行。如果没有你们之间还没有协议,那宁波股权收购可以不只要转让后给其他人。
你没法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以海外公司的资本刚刚进入也行。但必须是大股群。
如果不是是股权的变更,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在经那些股东三分之二数赞成。《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法律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提高或是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这些公司扩展、分立、重新整顿或者办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前提是经代表上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从。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有偿转让其完全或则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其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余股东一半多数不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股权事项书面通知以外股东发表意见同意,别的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斥之不同意转让。其余股东半数左右吧不不同意转让手续的,不同意的股东应网上购买该转让后的股权;不网上购买的,更视同意有偿转让。经股东同意下来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内股东一贯主张复议权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可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遵循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法律赋予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