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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卖公司地法院判决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26 08:30:44
浏览数:3092次

股权转让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协议必然c选项情况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激活: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二、触犯《公司法》规定;三、触犯尤其相关规定。

股权收购,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作价入股给他人,使他人拿到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在现代公司制度极其完成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变更拥有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的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从而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最常见,其中股权变更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原先。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起诉管辖法院确定以及审判原则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去法院起诉管辖地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地区管辖。裁决原则应需要把握好去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与坚持两个月商法理念的关系,除外范围问题商法规则,民法规则补充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政管辖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皱起眉头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地区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下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吧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踏上一步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区。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1997年4月,赵某东与案外人立新公司签订协议并入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股权投资基金天津金某刚铸造成有限公司(以下是由金某刚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才成立,并于当年6月10日提出营业执照。1997年7月,赵某东提出将其在金某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李某伟(李某伟美籍华人与赵某东为大学同学)。设计和实现对赵某东的信任,李某伟按赵某东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某刚公司奔泻40万欧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某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某刚公司的经营管理。2001年9月李某伟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自己赵某东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到的40万美元吸纳金某刚公司,而是将其投入的资金当做赵某东的个人出资购买参与验资,而且在经营管理期间有违规操作及非法侵犯其余股东权益的情形。这一点,李某伟向赵某东那些要求解盟金某刚公司,特别要求由赵某东按原价收购其挂牌成交的30%股权。赵某东意思是同意下来,并达成了协议协议,草拟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在业已签约时,因赵某东变更手续付款条件,因而网银签约未成。双方又协商解决考虑以金某刚公司董事会决议案的不用股权转让合同。2002年5月20日,金某刚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案,表示同意李某伟将金某刚公司30%股权以40万美圆的价格对外转让给赵某东;赞成在形成的决议签订后10日内,将公司去购买的黄浦路65号之房产作价人民币3311600元人民币过户给李某伟,由于赵某东不好算是金某刚公司的等额投资人,所以赵某东对李某伟的付款行为,即为金某刚公司向李某伟的付款行为。董事会决议做出了决定后,李某伟即离开金某刚公司,赵某东也早向员工下达命令了李某伟退股的消息。而赵某东未曾将黄浦路65号之房产过户给李某伟。李某伟怀疑: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的合同,具高法律约束力。现在赵某东和金某刚公司未按协议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组成合同违约。为能维护己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东立马向其申请支付转让股权款40万美金或按1:8.279的比例折算的人民币3311600元接受怎么支付;并各位判令金某刚公司连同债权赵某东的这一债务。

股权转让卖公司地法院判决

2、被告赵某东应于本判决不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伟支付股权交易款40万美金或人民币3311600元。

3、对此被告赵某东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某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财产(黄浦路65号房产)缴纳期限承担全部连同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1、被告赵某东和金某刚公司如何确定到政府审批机关再申报过股权变更事项。在法院审理中,赵某东和金某刚公司还没有提交向政府审批机关提交股权变更的申报材料。李某伟递交的证据,能可证明金某刚公司也没向政府审批机关申报时过股权变更手续,对此法院再确认为本案事实。赵某东还没有听从双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合同义务,不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2、原告李某伟为退出被告金某刚公司的合作经营事宜,与被告赵某东包括案外人立新公司达成了协议了公司决议案。该决议不仅仅议定了金某刚公司股东与转让股权的方案,还对受让方要如何向挂牌出让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等问题应有规定。该决议案本身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的加持属性,李某伟与赵某东在决议案上签字后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仅就合同的效力而言,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真实条件符合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具备法律效力。

tag标签:判决 法院 转让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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