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不得转让丁戊”这一表述通常出现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指的是乙公司作为票据的背书人,在转让票据给丙公司时,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这表明乙公司限制了后续的任何背书转让行为,即票据不得从丙公司继续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根据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乙公司背书转让后,票据再次被转让给了丁公司,那么乙公司对丁公司不负有保证责任。同理,如果丁公司将票据进一步转让给戊公司,乙公司同样不对戊公司的票据权利负责。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乙公司违反了自己的限制性记载,即票据被转让给了丁公司,并且丁公司随后试图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乙公司可以以其背书时已记载“不得转让”为由,主张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如丁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或流转,仅限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
“乙公司不得转让丁戊”的表述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主要体现在乙公司对后续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如丁公司和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做法旨在明确背书人的责任范围,避免其对未知的后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