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总分公司之间资产转让的税务问题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这意味着,如果总分公司之间转移资产并随后用于销售,那么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如果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即资产仍在同一个机构内部,那么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况,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总分公司之间过户土地、房产,总分公司都在境内的,不视同销售,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上述规定可推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有土地、房产的转让行为,而总分公司之间的不动产移转,并不属于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总分公司之间资产的转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或税务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考虑联系专业的法律或税务顾问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