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18个月不得转让的规定源自中国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在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18个月内不得转让。
设定收购后限售期的目的在于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遏制收购人通过短期内收购及处置股票进行不当得利的行为。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恶意收购和短期炒作等不良行为。
根据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这种转让是允许的,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果收购人在限售期内转让了自己的股份,将会违反法律规定,并可能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处罚。例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曾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下发监管函,甚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上市公司18个月不得转让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设立的。它适用于一般的股权转让行为,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股份转让,可以豁免适用该规定。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