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的责任主体分别是自然人股东和法入人(非自然人)股东。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以取得所得的时间为准。对于限售股的转让,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特殊,例如,在转让完成后次月的7日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由证券机构扣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中,扣缴义务人可以是交易对方,也可能是第三方。
根据国税发〔1997〕129号规定,凡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如果转让股权的是法人股东,则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按照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缴纳增值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或限售股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不缴纳增值税。
以上信息提供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主管税务的基本框架,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域和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前往当地税务局官网获取最新的税务指南和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