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1998]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是免个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转让上市公司非限售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同时也受到股份限售安排和股份解禁规定的约束。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具体的股份限售安排和解禁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