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分析:
以公司资产支付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有争议的。案例中,股权转让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用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定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人格独立和资本维持不变原则,因此该约定被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公司资产不应被用于直接清偿股东之间的债务,这样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可能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
另一方面,在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中,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通常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详细约定的。这表明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股权转让的款项应该是由受让人直接支付给转让人,而不应该直接动用公司的资产。
[2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他们可以选择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将被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这些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可以使用公司资产来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根据之前的案例分析,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法律问题。
“以公司资产清偿股权转让款”的合法性,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通常情况下,公司资产不应被用于清偿股东之间的个人债务,包括股权转让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股权受让人直接向转让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司资产,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整个过程透明公正,避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详细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