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4年6月28《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下是关于一年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税收政策:
持股期限超过1年: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税率:
挂牌公司的定义- 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计算持股期限的原则-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对特定公司的特殊规定-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的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
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政策,个人在一年内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股息红利的税收政策: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20%。
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
记名股票的转让需通过背书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特殊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如有进一步的问题,请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