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主要由《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其内容如下:
股东之间的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规则不仅适用于普通的股权转让,还适用于股权的继承和赠与。
股权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在继承人为原有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股权继承不发生任何障碍,因为这并未侵害公司的人合性。在继承人不是公司原有股东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继受股权,就有可能害及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继承人继受股权,则异议股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权,股权变现后,继承人获得股权变现价值,此时,未损害继承人的财产利益。继承行为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因此,只要未害及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因继承发生的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一般股权转让的“同意”规则。由于此种股权移转不涉及买卖,所以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范在这里并不适用。
股权赠与:公司法对股权赠与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分析类同,股权赠与也应当适用股权转让“同意”规则。
对内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相对简单,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只需签订股权协议即可完成转让。
对外的股权转让:股东在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之前,需要将转让的事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其他股东,并且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超过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不同意转让,则他们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对于经过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超过两个股东都想购买,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增加其他条件。股权转让时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股权变更后需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登记变更,这是一种公示行为,代表对外生效。如果没有登记,不会导致转让行为失效,但股权转让事项本身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建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规则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相对简单,对外转让则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的继承和赠与也适用股权转让的“同意”规则,但在具体操作中有所不同。股权转让完成后,需及时进行登记变更,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对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