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公司法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转让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是为了确保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初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其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合同效力:
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142条:
《公司法》第143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受到《公司法》的严格限制。具体来说,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