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需要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需要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实践中的做法: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通常需要加盖公司的公章,以表明合同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如果公司没有合同专用章,应使用公章。公章是单位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加盖公章。这是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缺少必要的法律手续而导致的纠纷和风险。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务必确保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文件都得到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