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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案例,非诚勿扰商标纠纷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7-23 08:31:05
浏览数:4281次

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案例是一起著名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案情概述

温州小伙金阿欢在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纠纷起因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该节目名称与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相同,因此引发了商标侵权纠纷。

法律裁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结果影响

本案的影响在于明确了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问题,以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的原则。

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展示了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和个人在命名自身品牌或节目时,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商标保护,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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