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级资质证书条件 :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并且具备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能力在1万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2万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2)乙级资质证书条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有1套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历,具备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年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能力达到2千吨以上,或累计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达到5千吨以上。
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残余物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设施运营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废水、废气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有设施完备的固定化验室(实验室),具有重金属和特征污染物的化验设备和检测能力。
(3)业务范围: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处理量不超过1万吨/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业务。
(4)以上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需要以下资质:
1、工业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
2、一般固废处理资质。
3、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需办理资质需要遵循:《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
申请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工程及相关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人以上,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运输和临时储存设施、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5、适用于运行中的危险废物类型的所有处置技术和工艺。
6、危险废物管理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7、危险废物经填埋处置的,依法取得填埋场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有3名以上环保工程技术专业或者是有关技术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危险废弃物环保治理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有满足国务院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危险货运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设备。
第三、有符合我国或者是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包装设备,中转和临时性存贮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配套设施、设备。
第四、有满足危险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整体规划,符合我国或者是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处理配套设施、设备和配套的环保治理配套设施。
第五、有与所经营管理的危险废弃物种类相一致的处理技术和工艺。
第六、有保障危险废弃物经营管理安全的制度管理、环保治理具体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具体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申报材料转送土壤处。
2、土壤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单位,土壤处制作许可证。
3、行政审批办报经厅领导签批,出具批复文件,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领取。
1、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漏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
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3、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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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危废处理行业经营资质许可及管理制度梳理》
二、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分级审批,年焚烧1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利用列入国家级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前三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