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如设立矿山企业,开采河沙的,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有具备地质环境监测评价资格的机构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5、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采矿权申请人与有关主管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许可证办理具体流程:
(1)规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地质报告。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5)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6)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使用费减免文件;
(7)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1)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书;
(2)州(地、市)、县(市、行委)关于延续、变更的审查意见;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书面材料;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
(6)国有矿山企业同时提交主管部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7)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须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价款减免文件;
(8)采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9)转让的采矿权属非国家出资的,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有关的出资证明;(10)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
(1)新立采矿权40日;
(2)延续变更采矿权30日;
(3)转让采矿权40日。
(1)采矿权价款:按价款确认及减免文件收取;
(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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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我们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设立矿山搜改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雀漏尺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顷高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采矿许可证办理如下: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4、提交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或矿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未设立企业的)。
5、提交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
6、提交矿山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采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意见。
7、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合法开采矿产资源。
2、保护生态环境,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3、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采矿许可证的优点:
1、合法开采矿产资源,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2、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效益。
3、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采矿许可证的缺点:
1、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
2、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3、监管力度不够时,可能存在非法开采的现象。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企业合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凭证。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符合申请条件。同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等。
【法律依据】:
《我们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分析:不同情况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受理条件不同:首先是采矿权新设,需要合法登记企业;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符合"三区"规划;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第二是采矿权延续,一需要依法拥有采矿权;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第三是采矿权变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属无争议; 无违法开采行为或对曾出现的违法开采行为已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已结案; 采矿权人按规定缴交各种相关规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是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人和拟申请受让采矿权的企业法人;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