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通知,明确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其中不得自行建立和租用VPN尤其引发关注。
24日表示,这“不会影响外贸企业、跨国企业的正常运转”。
互联网数据中心
(IDC)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CDN)业务市场存在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
违法行为
。在跨境业务方面,明确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
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VPN是指虚拟专用网络。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VPN服务商,提供非法跨境网络接入服务。
工信部24日表示,IDC、ISP、CDN等市场层层转租、违规自建网络基础设施等带来的“黑带宽”、“下水道”等问题,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网络和
带来隐患。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加强资质管理,二是严格资源管理,三是推动接入服务企业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完成各项评测工作。
工信部称,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其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用vpn是违法行为。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联网必需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不得非法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也明确表示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我们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大量制作、销售 VPN 软件的行为,却被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三项罪名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非法经营罪 」,以及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 」。
VPN 属于一种计算机网络通用技术,常见于防火墙、路由器等应用场景下,具有安全加密、传输提速等特点。企业员工通过 VPN 可连接至企业内部网络,该技术本身并不存在直接违法的问题。
除了合法的使用以外,VPN 同时也在网络黑色产业链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VPN 可被犯罪分子用来访问境外违法网址,收集并向国内灌输暴恐、色情、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等方面的违法信息,实施网络诈骗、赌博、贩毒、恶意攻击等相关的网络犯罪活动。执法机关应按照相关行为所涉嫌的具体罪名,对滥用 VPN 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是,VPN 从技术上来看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也不具有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另外,使用 VPN 软件之后所获取的信息,不一定包含非法内容,无法认定 VPN 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软件。因此,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不适合用于针对非法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进行定罪。
4 . 违反相关规定超范围运营业务的行为,以及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目前,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 3 家基础电信企业具备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以及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经营资质,可为其他企业提供国际专线租用服务。其他企业的经营若涉足上述业务,必须先取得相关合法运营资质,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
当前国内黑色产业链中多见的制售 VPN 软件的行为,应归为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中的一种,可通过《网络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对于制售 VPN 软件并提供后续服务的行为,应先受到行政处罚,此后如若仍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应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