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船师有几种?各要什麽资历?
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
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 (三)通过
组织的适任考试。 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
,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二)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三)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走内河船需要什么证件?海船又需要什么证件?
具体要求如下:
《我们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我们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事管理机构中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二)航运企业中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内河三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估员持有内河三类及以上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满足《我们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人员要求的专业教师。
扩展资料:
《我们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三条:
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们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第三条 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第四条 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国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 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七条 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货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沿海、内河客滚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沿海、内河客船运输经历;申请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第八条 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 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
(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第十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第十一条 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载重吨;
(二)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2000立方米;
(三)经营沿海客运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载重吨/400客位;
(四)经营内河液货危险品船的:危险品船300载重吨,其中经营内河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五)经营内河客运的:内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经营内河客滚运输(车客渡船)的,客滚船(车客渡船)1500载重吨/50客位。第十二条 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经营客运航线的,应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第三章 经营资质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
(七)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八)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复印件;
(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