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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4-01 16:26:20
浏览数:543次

建筑资质新标准 [建筑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五)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的验资证明;

(八)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一)、(三)、(四)、(五)、(七)、(九)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建设部第2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1992]334号《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

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根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三级资质标准是什么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是一部建设部于2007年10月18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法律法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具体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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