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如果需要增加副本,可以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
不同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业务范围不同。例如,二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万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万平方米。
综上所述,开发建设资质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要求,不同的资质等级代表了企业不同的实力和能力。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之前,必须先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