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借用资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借用资质可能导致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风险,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还可能损害采购方和供应商的形象。以下是防范借用资质的一些方法:
为了避免投标人借用资质,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并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的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为了避免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投标保证金为现金,招标人的工程款也是直接进入投标人临时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财务账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提出要求,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在投标单位所在地银行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
为了避免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都是自行组织,并非借用资质单位人员,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或假冒资质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
除了上述措施之外,要彻底解决投标人借用资质,各级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依据有关规定,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不但要取消其投标资格,还要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还能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