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不是同一个专业时,怎么确定资质等级?
《
》第三十一条“
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人没有深刻该条款内涵导致一些啼笑皆非的事情,这主要是对上述条款均应当具备及相应两个字认识不够,其实这里针对的不是
中所有的条件,而是针对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如A公司只承担建筑业务,对于其不承担的景观业务,不必考虑其是否有资质、有什么资质。同样对于B公司只承担景观业务,不必考虑其建筑资质,也就是说A、B公司就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均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而不能粗暴的理解为,A、B公司要具备建筑甲级、景观甲级资质,这是不正确的,这样也就没有找联合体的必要了。对于相同专业按照最低的理解应该为A、B公司承担的业务有交叉,对于其交叉部分,资质按照较低的来评判,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挂靠,如A公司只承担建筑业务,而B公司既承担景观业务,也承担建筑工作,那么就其工作的交叉部分(建筑业务),则需要按照资质较低的B公司乙级资质来认定。客观的讲,
在这一点上确实说的不够清楚,导致好多人、甚至是一些专家对此误解,认为两家公司都要有资质,只要一方的资质较低,就要按照低的来,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说的就比较清楚,如其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根据以上理解,不妨再作进一步的推论,同样是这个项目,假如A公司两项资质都具备(建筑甲级、景观甲级),而B公司这两项资质都不具备(如仅为乙级或没资质),他们可以组成联合体,比如联合体里约定,A公司即承担建筑业务,也承担景观业务,B公司承担一些与资质无关的工作,比如沟通协调工作、整理资料工作等,这是完全可以的,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评标委员会一般不会随意给人废标的。当然招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标文件里作出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
不同专业不同资质等级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怎样...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实践中,政府采购项目一线操作人员确认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要结合联合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予以确认。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
举例来说明:
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为牵头人。若联合体中标,那么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能以A公司一方名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要看联合体协议中是如何规定的,谁承担哪部分工作内容。如果不是同一专业,组成联合体,就按承担的相应工作的资质来划分。x0dx0a举例说明:公告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设计甲级资质,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x0dx0a投标人A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设计乙级、智能化一级等等x0dx0a投标人B具有:施工总承包乙级、设计甲级等等x0dx0aAB组成联合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A为牵头人承担施工部分工作;B为联合体成员,承担设计部分工作内容。x0dx0a这样联合体AB就符合公告要求,可以参加投标或资格预审(当然AB还得符合联合体的其他要求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