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评估机构、②评估方法、③评估报告。
具体如下:
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拆迁中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确定。
估价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且,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应当纳入评估的考虑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对房屋进行评估应当经过实地的勘察测量,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毕竟,评估结果不是凭空想象就能产生的,不经过对房屋的实地考察,难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如果没有签名就是不合法的,我们可以根据签名去查询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必要时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有法定的内容要求,应该包括封面、致估价委托人的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是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般没有要求,主要是拆迁主管部门认可就行,且资产评估公司资质没有房产的一级二级等说法,只有入国资不入国资,证券资质这个说法,一般来说普通评估公司无国资,无证券资质,只要拆迁主管部门认可就行。但是各地有各地的办法,目前来说杭州地区是这样的。
法律主观:
房屋拆迁的评估流程有:制定评估方案,向市建设局备案;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依据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评审政策可行性和科学性;作出评估评测,制定应急预案;作出总体评估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