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注销后,原有的法人主体资格消失,此时如果出现了新的债权,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
即便公司已经注销,如果公司在注销后仍有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存在,这部分债权也是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应该属于原股东所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权对这部分债权追索。
在公司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
股东取得债权后,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追索。这是因为股东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追索权,并且股东行使追索权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中,通常股东都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并且这种方式已经得到法院的认可。
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是另一种可能的方式。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转让的法律依据可从《合同法》中找到。
在公司注销以后出现的新债权,应由原公司的股东负责追索,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如果在公司注销前,债权已经转移至股东名下,则股东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继续追索。这些处理方式都有助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