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转让过程中,技术转让是一个关键环节。有时候会发生转让方不提供技术的情况。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受让方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以下是关于公司转让不给技术的相关分析和建议。
所转让的技术具有不可实施性 在一些技术转让合同中,影响销路的原因很多,如市场情况、销售环节等。不能简单地将销路不好归因于技术本身。
利用包销条款对欺诈受让方 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在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承诺全部承销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受让方通常认为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草率地签下合同。
变相高价出卖设备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可能会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不保证产品质量。受让方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接受该设备。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
已转让技术进行再转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转让的技术进行再转让时,其价值无法与初次转让相比。但有些转让者隐瞒其技术已转让的事实,甚至将已约定不能转让的技术拿来再次转让,以此谋取更高利益。
利用不实报道进行欺诈 有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在报纸、杂志和专业刊物,以及广播、电视上的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新闻”报道,发出要约引诱,以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等,骗取定金、技术服务费、技术转让费等费用。
对合作对象进行必要审查 订立技术合同前,订约者有权选择订约对象。要防止风险的发生,就要注意签约对象的选择,选择那些资信情况好的客户作为交易伙伴。可以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工商局及与其交往的客户进行调查,获得合作方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主体资格、缔约能力等方面的广泛信息。
了解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考察技术标的时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技术合同设定担保时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技术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为保险起见,可要求对方当事人设立担保。设定担保时一定要注意,当事人切不可将财物轻易交付给对方而设定担保。
进行可行性综合考察与研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作为转让方应考虑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转让的形式,作为受让方应了解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是否有可替代的其他技术,转让技术的合理价格应是多少,使用标的技术的经济利益如何,能否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等。
注意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限制 任何一项特定的、现有的、权利化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工艺、方法和材料等,都具备转让的前提,不受技术水平高低和专业领域的限制。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
假设某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转让某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信息、图纸、技术文献以及培训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对方企业提供了技术资料,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但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某公司认为对方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对方则认为某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且技术人员的培训存在缺陷,导致技术无法实现商业化。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技术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即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四、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公司转让过程中时有发生。因此,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需注意权益分配、技术成果实现及商业贸易等方面,并明确约定技术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技术鉴定和市场调研,以避免因技术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在公司转让过程中帮助受让方更好地防范技术转让合同风险,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