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使公司涉及民事诉讼,也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但转让股权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具体来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涉及诉讼并不影响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但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并且遵守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
当公司被注销后,其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诉讼主体的确定有所不同:
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如果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可以选择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如果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根据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如果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则终结诉讼。
由此可见,公司被注销后,根据具体情况,诉讼主体的确定需要考虑是否经过清算、是否有承诺偿债的第三方等因素。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以下是几种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不仅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到位: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如果股东在公司解散时仍未足额缴纳出资,其出资义务仍需履行。
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主要与其出资行为有关。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等行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