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如股东权益受损、未通知其他股东等,这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行为准则,在应对公司僵局方面的可应用性较大。应当鼓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僵局做出详细的应对方案。
(1) 通知程序和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当中,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得较为详细。 就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而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3) 非法转让股权的赔偿责任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非法转让股权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以至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也相应的受到了影响,此时其他股东就可以依照法律要求非法转让股权股东在一定程度内负担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一部分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另一部分股东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被忽视的股东通常会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也多是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权相对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此项权利的行使以相对人向第三人出卖为前提条件。如果权利人提出购买的要求,则该合同应被撤销,效力及于订立之时。所以,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法有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方式、被忽视的股东的救济方式以及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救济方法。这些措施旨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