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的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股权转让价格极低,甚至仅为1元的情况。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1元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的独立性:股权转让是股东对其所持股权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与公司的债务无关。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恶意转让的认定:如果股东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存在明显的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转让时,会综合考虑股权转让的时间、价格、受让人的身份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一:新会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股东张某以1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孙某,后孙某再次以1元价格转让给其他公司。法院认为,虽然股权转让价格极低,但由于认缴出资尚未到期,且股权转让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因此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但孙某在债务形成后仍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孙某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小群在其公司欠款未还的情况下,将全部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其弟弟,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明显存在恶意,故意利用股东期限权利地位损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使股权转让价格较低,但如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转让股东仍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撤销权:债权人在发现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股权,且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并请求公司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存在明显的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或者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允许股东通过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