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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起诉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效吗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5-05 16:54:45
浏览数:2031次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一、股权变更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咋确定?(一)诉讼主体1、转让股权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到转让后双方之间的转让股权合同纠纷,如只是请求履行转让合同,只是请求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或帮忙解除禁止转让合同,帮忙认为转让后合同无效就这些。这类纠纷主要区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于生之物被告,比较复杂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2、涉及别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如《 公司法 》第71条第2款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不同意的股东应在可以购买该有偿转让的股权,但关与定购价格该如何考虑,是以联合转让合同的价格,肯定以公司净资产重新通过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必然差别见过(相对于未当初的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祥细论述),笔者认为,麻烦问下网上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作为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地不良企图高抬价格的情况,生克制化公司净资产评估确认的价格,择一合理不价格。再如,转让股权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土地股东未拒绝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那些股东认为应该合同无效并帮忙参与重大决策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不需要增强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挂牌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牵涉到其余的股东利益,一并答的好为第三人。3、瑕疵不出资股权转让紊乱的纠纷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土地方合伙出资未知瑕疵仍受让股权的,对未按期及时支付的欠缴不出资部分,债权人或则公司无权利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具体的要求承担全部紧跟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况,不应承当责任,还是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具体的要求撤销转让合同。4、隐名股东或求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紊乱的纠纷案件1)显名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转让、股份质押,的或显名股东的债权人没有要求先执行显名股东的股权等行为,属合法管用。因显名股东自身的债务会造成其名下股权被负责执行,最大限度地损害到隐名出资人利益的,隐名出资人是可以根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主张权利。2)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约定,将其出资及与显名股东彼此间约定的交纳投资回报的权利转让后给第三人的协议,我们其实,该协议因不条件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要求,不属股权转让协议,一类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条的约束。不过,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股权、已质押行为不能解除,其债权人也不能不能特别要求先执行去相关股权。上列案件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与是合同关系,具有低些性。牵涉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时,应区分合同法相关规定全面处理,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牵涉到隐名股东具体的要求显名时,应范围问题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将公司列为被告;不属于到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的纠纷,一般可以参照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处理,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约定被告。第三人与隐名股东,应范围问题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应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5、股权善意取得直接导致的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有权拒绝转让后后,受让方主张善意第三人公司股权。该类案件中,不能怕决定公司法律关系具高外观公示后的特点,又注意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按照法律规定破坏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类案件多有一种于以外股东相对于股权转让修真者的存在异议,一般是那些股东作为原告,而返还请求权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6、股权转让纠纷中牵涉到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股权转让纠纷中牵涉公司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当事人去法院起诉请求最后确认股东会也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跪请撤销上列决议的,应当由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不属于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不列为同盟协议被告或是第三人。(二)管辖区法院因股权转让纠纷皱起眉头的诉讼,原则上以《 民事诉讼法 》中地区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多方面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可以确定管辖法院。听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合同是没有实际中应该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被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地区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个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你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行政管辖权,但不得擅入违返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此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行政管辖权。

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赞成股权变更,可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很多股东行使的,是可以遵循比例购买,既不同意下来又不购买的,其为赞成转让。股东互相可以不相互间转让其所有或是部分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彼此间可以彼此间转让后其完全或是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及时经其余股东过半数同意下来。股东应就其股权收购事项提前三十天其余股东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意,其余股东自收到消息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其为同意下来转让。以外股东半数以下不不同意转让手续的,不同意下来的股东应当可以购买该转让后的股权;不网上购买的,纳入不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下来转让后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那些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的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起诉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起诉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效吗

股东大会招开前二十日内或则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擅入进行前款法律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只不过,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

一、污蔑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简要说明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除外可以购买以外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各种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公司法我之所以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村民待遇优先购买权,其立法本意一方面本质绝对的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只是相对而言安全有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魔兽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并且,股东将股权变更给股东以外的人应当及时经公司别的股东三分之一数表示同意,同时应只要以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在实践中,中小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而不轻视甚至于侵权人别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过度突然发生,倒致股权交易的极高风险。

二、常见法律问题

(一)污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表现形式

1、严重侵害以外股东的同意权

A、实践中较常见情形:未安排那些股东、发了快递通知但被被拒收、通知上没有具体一点注明股权收购的具体详细条件(如有偿转让股权数量、价格、支付、全额支付期限等)。

B、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由经别的股东不到三十数赞成。股东应就其转让股权事项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些股东提出自己的意见表示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消息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更视表示同意转让。其余股东半数以上不不同意转让手续的,不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去购买该对外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更视赞成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范围问题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除了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交易事项以书面的或那些能最后确认收悉的合理通知到别的股东征得表示同意。那些股东半数以上不表示同意转让手续,不赞成的股东不去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在认为斥之不同意转让。经股东赞成有偿转让的股权,以外股东认为应该转让手续股东应在向其以书面的或那些能够最后确认收悉的合理不通知到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当于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以欺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手段不良影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常见情形:

(1)转让股东通知到其余股东的“都一样条件”与假的条件不一致,如弄虚作假股权变更价款、附加以外限制修改性转让条件,从而使其余股东不能满足的条件其条件。

(2)在别的股东它表示行使权利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不合理地会后悔权,反复过地需要变更交易条件或与受让方公司签订捏造的补充协议

(3)先将极低比例股权高价对外转让给外部人,受让人得到股东身份后再以股权内部转让程序受让剩余股权,发抒规避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其他严重侵害情形

诸如:

(1)第三人委托公司股东代持股份,隐名收购别的股东股权

(2)通过控股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借用低价卖目标公司股权

(二)受非法侵犯股东皱起眉头股权转让纠纷比较普遍法律问题

1、诉讼时效

自明白的或应当及时清楚法律赋予优先购买权的差别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是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将近一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可以参照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变更事项征求那些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显失公平等手段,造成损害以外股东优先购买权,别的股东反对意见遵循等同于条件网上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应予以支持,但别的股东自明白或者应当很清楚参与重大决策优先购买权的等同于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也没反对意见,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远远超过一年的除外。”

2、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

(1)诉讼主体及诉讼请求的确定

A、转让未通知别的股东或未经那些股东赞成,也与第三人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业已参与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主体:原告为受受到侵害股东,被告为转让人、受让人。

诉讼请求:那些要求复议权优先购买权,因此按同等条件购买拟对外转让股权。

B、转让未安排其他股东或未经其他股东赞成,早就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了股权转让协议,早参与股权变更登记。

诉讼主体:原告为受侵害股东,被告为转让人、受让人、公司。

诉讼请求:具体的要求复议权优先购买权,因此按差别条件可以购买拟转让手续股权、具体的要求公司申请办理撤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注意事项

受严重侵害股东到法院起诉时在提出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跪请的同时,需同时一贯主张通过相当于条件去购买转让手续股权,否则将遭遇被诉讼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区分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相关规定的别的股东仅提议最后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明确的同等条件去购买转让后股权的,人民法院无权支持,但那些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可能导致根本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各位侵权损害赔偿的咯。”

(3)“同等条件”的认定

A、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与适用规定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抵消)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判断转让手续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及期限等因素。”

B、实践中考量的因素

a)转让股权数量:从司法实践来说,判断到控制权等溢价,整体转让股权的价值可能会远将近部分有偿转让的比例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反社会倾向于如果说,以外股东以相同的股权转让数量主张受让股权是以都一样条件复议权优先购买权的重要的是因素。

b)价格:实践中,考虑到到交易条件来讲附加其余优惠条件,并且证实有偿转让价格是否需要一类等同于条件范围内而不还需综合类别的条件接受判断。

c)支付原则上其他股东无权利听从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支付法律赋予优先购买权,如银行汇票VS现金支付;分期付款VS一次性全额支付等。

d)申请支付期限:原则上其余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支付期限应不晚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但,如果不是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约定明显不合理的长度短期限,人民法院也应据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大小,以外股东直接支付能力差异来偏文科类确认全额支付期限。

e)违约责任:较重的违约责任VS较轻的违约责任

f)外在因素:向目标公司能提供无声无息或低息贷款、一种交易机会、销售渠道、公司经营发展所前提是的技术秘密、当初的约定承担部分部分债务、向公司参与增资扩股等。

3、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都认定

(1)无别的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股权转让合同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近期出台前,全国法院是对蓄意伤害股东优先股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为根本不会统一的裁判标准。《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麻烦问下范围问题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虽特别强调了保卫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对非法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均未对他应明确法律规定。为统一裁判标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必须明确相关规定了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为最有效。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必然偏差,并不一定以完全保护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此为由都认定转让股权合同无效。确切表述该条规定,不能过分注意一点完全保护其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再注意严密保护股东之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错误的当事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外的股权受让人签订的协议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余股东依法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去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意见其原告的诉讼请求,除非又出现该条第1款法律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卫股东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认定最有效”

(2)修真者的存在以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股权转让合同

特异情形比较多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做赘述。

(三)受让人又想到股权转让纠纷最常见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协议管用,但而且其他股东复议权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受让人可以跪请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那些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确实股东其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接受,但不影响其依约跪请转让股东承担责任相应的违约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必然那些无效、被撤销等情形,可依据是什么《民法典》第157跳的规定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被撤销的或判断不发生了什么效劳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全面的胜利的财产,应给以分期返还;没法返还或是是没有必要分期返还的,应在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由赔偿对方推知所给予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及时各自承担你所选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典型案例索引和裁判要旨

(一)

案例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申99号案

裁判日期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及时接受。

裁判要旨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除了的人转让股权,应在经别的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变更事项书面送达其余股东亲自问表示同意,那些股东自接到消息书面送达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更视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下不表示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有偿转让的股权;不可以购买的,纳入不同意转让手续”,该条未曾明确规定如转让股东违反规定,则转让股权合同无效,李某才是天神宝公司的股东未经核准本案所涉程序向股东其他的人转让股权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涉。2、杨某关于李某是在任某1的胁迫下擅动有偿转让股权的主张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对其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与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收购事项亲自问别的股东意见,也可以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极大损害别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一贯主张听从等同于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在对其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清楚或者应当由明白法律赋予优先购买权的都一样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没有表示异议,的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达到一年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做出最后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一贯主张通过等同于条件购买转让后股权的,人民法院无权接受,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倒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杨某给出的诉讼请求是再确认李某与任某1彼此间转让协议不能解除,未同时主张明确的相当于条件可以购买转让后股权,原审法院对杨某的诉讼请求无权支持什么并未不恰当的话。

(二)

案例来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216号案

裁判日期

争议焦点:1、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2、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应意见。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再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解除,并允许了原告给出的优先购买权的诉请。二审法院经判决后,认为:1、被告仅提交了《律师调查笔录》在内快递单其他证明其拒绝履行了得到通知义务,但是《律师调查令》都属于证言形式,在也没以外证据相辅证的情况下,并不能其他证明被告向原告拒绝履行了出卖掉涉案人员股权的通知义务。麻烦问下被告按照快递向原告发送中的函件,该快递不曾妥投,只是被退回,故被告称其以快递向原告函件继续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主张,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不能建立。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绝对无法其他证明其就涉案人员转让股权向原告继续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被告如何确定向原告拒绝履行了通知到义务、转让的涉案人员股份是否是直接办理了查找登记,根本不影响涉案车辆意向书的效力问题。2、二审中,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是

对原审被告向第三人大量收购的育英中学股份按16053332元的都一样条件购买。而依据什么原审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内容,除第三条约定涉案嫌疑人股权转让价款为16053332元外,第四条还对付款进行了约定,尤其是第五条约定“本意向自甲方送来乙方首期转让款之日起未生效。生效时间之日起前推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的学校债务归甲方负责承当,2016年6月20日以前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原审被告向第三人对外转让的育英中学的股份,除承诺了转让股份款16053332元外,还就付款这些育英中学的查找债务承担通过了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认是否需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差别条件’时,应当及时综合考虑有偿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及期限等因素。”现原审原告仅以16053332元价格对涉案嫌疑人股份主张复议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审原告的该定购条件与原审被告、第三人签订协议的《晋州市育英中学股权转让意向书》所双方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不属于“差别条件”,不条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原告要求对涉案公司股份参与重大决策优先购买权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建立,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支持。

(三)

案件来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7395号案

裁判日期

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需要已继续履行安排那些股东征得同意义务;2、原告就涉案人员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是否享有权利优先购买权。

裁判宗旨

:1、林志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前,应就其股权变更事项安排朱永红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意,此应是林志超双方约定义务,亦是其法定义务。虽然林志超曾将《关于对同业公司中林志超拥有的51%股权及投资的处分转让告知书》通过邮政快递的向朱永红邮递,但朱永红却没收取手续费该邮件。钟兆基反对意见朱永红被拒收该快递即视为已通知,既无约定依据亦无法定依据,显然没法才成立。钟兆基又主张在朱永红拒收快递快递后,林志超于2016年7月1日告诉了朱永红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但未轻易举证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部分举证又不能的动摇军心后果。依据,林志超在向钟兆基有偿转让案涉股权以前,就其转让股权事项未以能够再确认收悉的合不合理得到通知朱永红并亲自问其不同意。2、简单,如前述所述,林志超未就同业公司股权变更事项得到通知朱永红并提出自己的意见表示同意,造成损害了朱永红的优先购买权。现朱永红只是请求按林志超与钟兆基签定的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复议权优先购买权,受让方林志超有偿转让的同业公司51%股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钟兆基表示异议林志超可依据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的规定,再次转让手续同业公司51%的股权。因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转让股东在向股东除了的人转让股权前,就其股权交易事项依法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也能确定收悉的合理不向其余股东应该履行了安排义务。但本案中,林志超不曾向同业公司的股东朱永红履行得到通知义务,还没有案涉转让股权予钟兆基,故本案不区分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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