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质申请的5个条件有:资格条件、聘用条件、管理制度条件、场所条件、安全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我们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申请人必须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没有国家失信记录。
申请企业必须聘用一定数量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这些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我们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必须没有犯罪记录并且没有国家失信记录;四是必须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技能。
申请企业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以下保密管理制度:一是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教育;三是明确各个岗位的保密责任;四是对涉及保密资料的文件进行登记、借阅和使用管理;五是确保涉及保密资料的文件和信息的安全。
申请企业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场所,这个办公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与涉密场所彻底隔绝;二是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出入管理制度;三是必须有完善的监控和保安措施;四是必须有严密的防火防盗措施。
申请企业必须具有以下安全条件:一是必须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经过安全检测并具有安全保密证书;二是必须有严密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必须有完善的涉密资料保管措施;四是必须有必要的防泄露措施。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我们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我们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密资质分为以下几种:
1、甲级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2、乙级资质单位仅限在所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3、单项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仅限承接所批准的涉密系统集成单项业务,如: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屏蔽室建设、风险评估、工程监理、数据恢复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