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什么方面的,下面我就随便说个吧。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40万立方米或5项以上1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土石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江苏建筑资质动态核查
企业办理建筑资质后,需按时参与年审,其中建筑资质动态核查,由建设部门主导的随机抽查。
建设部门在动态核查前,会发布本批次的核查企业名单及所需材料等相关事宜,2021年,企业需提前准备好以下材料,配合建设部门资质审核工作。
1、企业营业执照、建筑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资格证明等。
3、企业需提供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4、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年度完成的工程业绩相关材料,这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6、根据相关标准要求的,提供厂房设备证明材料。
7、企业年度所获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或者是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文书。
8、企业章程、相关安全或其他管理制度手册等。
9、其他相关资料。
在资质动态核查环节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建造师为重点核查对象。建设部门核查这些人员,主要是为了整顿人员挂靠现象。审核部门会查实这类人员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相关资质标准。
1、企业需按照相关资质标准要求,配备齐全所需人员。
2、公司资产、办公场所、技术设备等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要求。
3、工程质量合格,业绩备案有效。
4、不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5、建筑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6、不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7、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
企业在资质新办、增项、升级后,严格按照上述所做,同时需要随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准确理解,才可轻松应对建筑资质动态核查。
1、企业各方面情况是否依然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即企业净资产、各类注册专业人员数量、职称要求以及企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等符合标准要求。
2、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即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等因素。
3、核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通常情况下,建设主管部门会对申请资质新办、升级、增项等业务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率达5%——10%。
企业在办理建筑资质后,不能松懈。2021年,建筑资质动态核查更加呈现常态化,随着建筑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需在基础材料、人员配置、资质证书延续、工程业绩备案等方面要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动态核查。避免因资质动态核查不通过,导致资质被撤销。一旦被撤销,企业三年内不能再申请资质。
...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不作为申请资质...
导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切实帮助和指导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企业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
是
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
(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
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
为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
,
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资质申报业绩在进入业绩指标库前
,申报资质企业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
,形成业绩后方可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操作办法详见系统提示。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
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
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前
,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须有相应的数据信息。
其中:
至少
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内容
,且
数据等级为A级
;
至少
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
;
至少
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
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细化信息前
,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核查申请
,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
函询或其他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
,
(
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具体业绩指标的回函、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材料等)。
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具体指标
,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和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
省外
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具体指标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附件2)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审核时限,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溯源机制,对于在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在业绩指标库
细化具体指标
;
;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
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
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假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限制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
(一)
,
业绩指标库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
(二)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两个重要文件
,主要是针对企业做好
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
等工作,
今天我们也为大家整理一下。
2021年8月2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第一条中,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提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2019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全国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
,
企业在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办理,
选择相应的项目编码,系统自动导入当前省平台中的信息(企业不可更改或添加省平台中的既有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已竣工工程项目信息在全国平台上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错误的
,企业可以申请工程业绩数据修正勘误。申请修正勘误前,应
,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核实并书面报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
,
(办理流程见通知内附件5),修正勘误的结果信息将同时关联省平台。
,
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的,
,企业可以
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
,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送。资质申报时,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应当完整一致。
1、补录条件
补录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应是我
省行政区域内
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
竣工验收
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
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
应是我
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
查机构审查
合格
且在
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的工程项目
,其中企业业绩须
已办理竣工验收
或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业绩补录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先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补录端口。
施工、监理企业
登录
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
,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见通知附件6),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登录
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
,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通知附件6),经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及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
为加快资质审批进度,
的(见通知附件2),
企业在申请资质前,应在省平台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业绩(含企业和个人)。
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
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必要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等部门核实业绩真实性。(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见通知附件4)。
经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业绩,将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库。
部下放审批权限以外
等级的施工、监理资质的业绩,
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0年1月13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0〕1号)。
第一条中,第(一)至第(六)款
提到:
(一)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信息管理,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对本省行政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库。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
(以下简称“合同归集系统”),建立统一项目编码(项目代码)且有机关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联合体施工、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数据库,形成与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的比对机制,
并将相关合同信息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相关企业”),
,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合同相关信息,配合归集主体开展合同信息归集工作。
(三)归集的合同类型。
包括: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工程总承包(EPC)
施工专业承包
合同和
专业分包
合同。
(四)归集的合同信息要素。
包括:项目编码(项目代码)、合同类型、合同当事人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开竣工日期、约定工期、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出资比例、合同金额、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指标、工程款支付计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信息等(详见通知附件3-7“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还包括中标通知书信息。
(五)归集办法。
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实行“不见面”在线归集(保密工程除外),
(详见通知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流程”),提交承诺书(详见通知附件2“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承诺书”)。
信息由
施工或设计企业录入
;
信息由全过程工程
实施企业录入
;
信息由
联合体牵头企业录入
;
信息由
承担分包任务的企业选择已归集的总包合同编码后进行录入。
特别注意,
:
1)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工程建设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2)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其它在建工程(但同一立项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且工程规模不超过其执业范围的除外);
3)被发现已经中标(在建)建设工程但未做相应合同信息录入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归集的合同信息与相关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比对后,
。归集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与有关监管系统共享。
(六)归集结果告知。
合同信息(含分包合同信息)录入后,
,通知合同信息提交人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将该类信息推送给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监管系统。
第三条
提到: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工作要求。
归集的合同信息通过相关监管系统验证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作为工程业绩作常态化公示。
的,
,以便有效认定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十)勘察、设计企业(个人)业绩。
归集的勘察、设计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图审查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同时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一)施工、监理企业(个人)业绩。
归集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通过相应的施工许可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包工程提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或者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与相应的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合同信息匹配后,将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个人)业绩。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录入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招投标等系统匹配验证后,将上传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到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个人)业绩库。
7月8日,
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了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公告提到:自7月14日起,全区建筑业企业(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提交的企业业绩为
外省(区、市)业绩
的,应当为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A级业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