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资质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二级。两个级别基本条件都一样,申请条件不一样。保密资质需要的满足的基本条件:
1.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我们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一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8名。
3.近3年的信息系统集成收入总金额不少于 亿元。
4.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度未出现亏损,财务数据通过国家认可的审计单位的审计。
5.涉密业务研发及办公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根据
国家保密局
修订下发的新的管理办法规定,
分为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并引入了评估机制。
1)甲级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业务,并仅可承担本单位承建的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服务和系统咨询工作,不得从事其它单项资质业务。
2)乙级资质单位仅限在所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实施业务,并仅可承担本单位承建的涉密信息系统的系统服务和系统咨询工作,不得从事其它单项资质业务。
武汉好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企证易 ” 品牌 商标 持有),华中区领先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CS)、
贯标、ITSS运维评估认证、CMMI评估认证、 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CCRC)、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军工保密资质、人行备案AAA
、ISO27001、ISO20000专业一条龙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3)单项资质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仅限承接所批准的涉密系统集成单项业务,如:软件开发、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屏蔽室建设、
、工程监理、数据恢复等。作为我国
信息安全
行业最高级别的安全集成认证,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顶级自主信息安全企业具备该认证的最高级别甲级资质等。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每一级均包括9类单项资质,分别是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其中,国家保密局受理甲级资质申请,省国家保密局受理乙级资质申请。
一、条件 / 资格:
1、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2、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3、具有法人资格三年(含)以上,无违法记录;
4、工作人员仅限于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5、具有胜任涉密系统集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具备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硬件环境。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方可提出申请。
二、必备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4、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资料;
5、股权结构、关联企业与上级单位情况;
6、承担信息技术领域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
7、承担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集成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及职称证明(列举 10 人以上);
8、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9、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10、近三年承建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或网络安全集成范例的相关证明:项目工程合同书、项目鉴定(验收)报告、用户 使用意见书等;
11、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措施。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涉密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机构协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