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资格证的考取必须要满足: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具备防雷相关专业的知识技能、良好的职业道德等要求向当地气象局报名,进行全国统一考试。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是由气象局颁发给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的资格证书,分为设计和施工两种资格,可分别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取得资格的单位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1)甲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2)乙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3)丙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可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和小型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测。
办理防雷检测资质的条件: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经当地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同意,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专门机构。
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收费许可证。
监督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计量认证合格证。
具有规定数量和技术职称专业的技术人员。
具有与检测检验资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我们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5年。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3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300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3年以上。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3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3年20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