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资质最新办理条件如下:
1、在国内的企业,需要办理提单登记,向交通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和提单样本;
2、国外的公司要从事中国港口货运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要委托国内的代理人向交通部办提单登记,以及委托书;
3、对于新成立的企业要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人要提交申请书,公司的章程、主要投资者协议书等文件,以及办理提单登记,持有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书》,然后向登记机关办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备案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无船承运人备案申请书;
2、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一份;
3、无船承运提单的格式样本,一般是准备一式三份;
4、如果是外资企业,就还需要提交外商投资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的复印件,以及受理表;
6、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无船承运人的设立条件如下:
1、连续经营3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连续3年年均纳税收入达400万元或年均开票额达4000万以上。
无船承运人对经营的时限和注册资本都是有要求的,并且还要求3年年均纳税收入达400万元或年均开票额达4000万以上。
【法律依据】: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首先告诉你,这是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范围。
你所说的货代,应该属于无船承运人(NVOCC)备案登记。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
(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我们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我们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六条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舱;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我们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
(四)《我们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我们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4、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2、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
3、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
(三)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根据国际海运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政策,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可能有适当的数量限制,其余无数量限制。
(一)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4、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2、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3、运营船舶资料;
4、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运价本;
6、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三)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企业商业登记文件;
3、提单格式样本;
4、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2、 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4、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5、行政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资质申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业绩申报材料2》,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申请由交通部水运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电子邮箱:sys625@
(二)前款以外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政府网站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
(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许可机关审批时限: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2、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3、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4、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5、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的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
信函、电子邮件、、其他。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 电子邮箱:jjzhc@
法制机构 电子邮箱:tfszhc@
无船承运人功能是什么?
1、可与船公司直接签订运价协议;
2、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签发海运提单;
3、可接受货运代理同行的委托货单;
4、极大地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申请无船承运人NVOCC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连续经营3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连续3年年均纳税收入达400万元或年均开票额达4000万以上。
向中国交通部水运司提交80万保证金或NVOCC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投保单,另美国公司在FMC(联邦海事委员会)下缴纳 万美元( + 万)保证金的,在中国申请仅限中美航线NVOCC证书,可以不交保证金。
向港口管理局提交材料;
材料齐全并且港口管理局受理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
由港口统一将材料寄往中国交通部水运司;
中国交通部水运司需审核15个工作日;
审核无误后在中国交通部水运局网站上公布NVOCC名单;
10个工作日后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登记证>正.副本;
无船承运人办理流程基本完成,可以支付剩余尾款或者展开其他合作。
申请无船承运人NVOCC的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1、连续经营3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万以上;
3、连续3年年均纳税收入达400万元或年均开票额达4000万以上。
无船承运人NVOCC资质申请所需材料有:
1、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着重点,我司可以提供样本,免费指导,给予最有利帮助);
3、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有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4、提单格式样本(着重点,我司可以提供样本,免费指导,给予最有利帮助);
5、联络机构说明书,联络机构名称、住所、及联系人;
6、委托书副本或复印件;
7、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
8、联络机构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9、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母公司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须由企业登记机关确认或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10、母公司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11、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